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示范文本。

二、本文本为我省专业性、学术性、联合性等社会团体制定章程的范例,行业协会(商会)的章程制定请参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三、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本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不设常务理事的可删去有关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会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为选择项。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十堰市企业信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是Shiyan Enterprise Credit Association,缩写SE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十堰市境内从事征信行业业务的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围绕十堰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目标,建设政务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培训。深入开展信用理论和实务研究,结合国内外先进信用理论和技术,加强信用交流、合作和推广工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信用政策咨询和信用管理服务,促进十堰市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推进信用十堰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十堰市行政审批局,监管机关是十堰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99号万达广场国金中心19栋B座12层21-22号,科创园办公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法规;

(二)代表本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并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建设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知识培训、提升本市信用建设整体水平;

(四)采集和发布各类信用信息,开展信用产品推广和信用优良企业示范推介工作,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五)组织开展信用理论、信用技术、信用规制、信用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和学术研讨活动;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信用服务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引导会员认真执行国家法规和政策,遵守行规,行约;协调同行业之间的争议,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与市场秩序;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管理;

(七)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制定行业的执业标准,开展有关从业人员专业资格培训和资质的认定工作;

(八)加强国内外、及其他省市区市间合作与交流;开展本会与其它商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为其它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提供信用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和普及信用知识,提高全民的信用意识;

(九)向会员提供信用培训与咨询服务,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及企业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探索信用管理经验和实践、有志于十堰信用事业发展、且信誉良好的企事业单位,各地高等院校及科研单位,各类信用服务机构;

(五)各单位会员在信用机构征集的数据库中不存在严重失信记录;

(六)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七) 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在所在区域或行业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和业绩,具有一定影响力;

(八)愿意积极支持本会的工作, 履行承担的义务, 为实现本会的宗旨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后,由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享受本会咨询、培训、考察、创新、合作、协调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有权申请通过本会向政府部门反映意愿。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规;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八)积极向本会反映行业各种信息和资料,向本会披露本单位基本信息,保守本会秘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或者入会后的会员发生严重失信事件的,将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行规行约;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七)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解散与清算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五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  秘书长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常务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二十九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 本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 本会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五)闭会期间履行会员大会职责;

(六)决定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七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八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三十九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七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八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九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19年9月12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Copyright © 十堰市企业信用协会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尚一网络  备案号:鄂ICP备20012331号  XML地图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