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企业信用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根据民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相关规定,社会组织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协会会费收取标准,提高服务会员水平,特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会长单位: 20000元/年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6000 元/年
理事单位: 3000元/年
会员单位:500元/年
二、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12 月31日前一次性缴足下年会费;每年7月1日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缴纳。
三、会费开支范围
1、必要的办公支出;
2、组织举办协会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合作交流、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3、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
4、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管理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由会长审定。
3、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对于在协会担任理事及以上职务的会员单位,无故不缴纳会费,经催缴后也不履行义务的,经理事会表决后免去其在协会的职务,并报市民政局和市发改委备案。
本办法2019年9月12日十堰市企业信用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十堰市企业信用协会
2019年 9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