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发改财贸〔2014〕408号)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编辑时间:2023-03-28       浏览次数:1256 次

(鄂发改财贸〔2014〕40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切实推动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     

  1、深化思想认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增强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     

 

  二、明确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    

  2、明确使用范围。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相应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重要的参考依据。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市场中介组织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息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3、理清完善信用记录的基本思路。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是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基础性工作。要按照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整合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实现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共享的思路,加快推进信用记录的征集、整合和共享。 

  4、加快建立完善重点行业信用记录。结合国家和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加快推进行业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当前,重点要加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社会保障、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市场中介组织等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领域以及维护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其他领域建立行业信用记录。 

  5、加快整合各类主体信用记录。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相关专责小组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人社厅、省编办、省民政厅)要协调、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完善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推动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在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归集和共享。 

  6、建设统一的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按照统一标准、顶层设计、立足基础、集约高效的原则,整合各地区、各行业、各相关机构所涉社会主体信用信息,建设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满足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第三方机构信用产品开发等服务需求。以实现信用信息全覆盖为目标,先行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交通违章、法院生效裁判执行等信用记录。 

    

  四、充分发挥征信市场在提供信用记录方面的重要作用     

  7、加大各类征信机构的培育力度。加快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信用服务组织体系。鼓励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征信机构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培育和促进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 

  8、支持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各类主体信用信息。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支持征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提供专业化的信用服务。 

  9、引导征信机构创新信用服务产品。鼓励征信机构依法利用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力度。 

  10、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对在我省开展业务的征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分类监管,促进征信机构规范发展。加快建立健全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突出强调征信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确保征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 

    

  五、健全社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11、健全奖惩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要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12、加大激励和惩戒力度。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六、强化对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使用的保障措施     

  13、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将实施此项工作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完善激励惩戒机制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14、完善制度规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履职需要,研究明确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制度。 

  15、加强督查考核。全省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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