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
编辑时间:2023-03-28       浏览次数:1815 次

8月30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自此,我省惩戒失信企业将于法有据,这对推进“信用湖北”建设,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办法对纳入全省联合惩戒范围的企业失信行为进行了明确,包括商务、政务、司法三个领域。其中商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失信行为;政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企业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失信行为;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是指企业在仲裁、诉讼、执行等司法活动中的失信行为。

  办法指出,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在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企业失信行为程度认定,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对失信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资质审核、法定代表人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依法按照失信程度予以联合惩戒。

  办法规定,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全省范围内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并编制发布《湖北省信用信息目录》;省信用信息中心负责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工作,该平台归集的企业失信行为记录,是对企业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按照分类分级、动态监管的原则,省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应按照职责范围建立企业失信行为清单(含对应的程度标准)、惩戒措施清单管理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对企业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办法对企业实施信用修复和申请异议处理也作了规定。存在失信记录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以按照相关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重塑企业信用。企业对失信行为程度认定或惩戒决定有异议的,也可向作出认定或决定的单位申请异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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