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发改文[2017]86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经发局),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全市发展改革系统重点行政管理事项信用审查实施方案》已经委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市发展改革系统重点行政管理事项信用审查实施方案
2017年7月5日
附件:
全市发展改革系统重点行政管理事项信用审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入推进十堰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充分发挥全市发改系统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带头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文件和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发展改革系统重点行政管理事项中建立信用审查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信用审查的行政管理事项
全市发改系统开展信用审查的行政管理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一是申报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安排或向上申报资金扶持(奖励、补贴、协作资金、专项基金等);二是项目核准、审批、备案;三是企业上市及辅导培育;四是工程咨询机构选择;五是授予或向上申报试点示范、企业技术中心;六是招商引资、PPP、政府采购等经济合作;七是表彰奖励,安排或申报其他优惠政策;八是国家工作人员招录任用;九是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其他需要发改部门开展信用审查的行政管理事项。
二、信用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路径
各县市区发改局、委机关各有关科室和委属各单位,要在办理以上九个行政管理事项中,要求行政相对人填写“十堰市发改系统行政管理事项信用审查备案表”(详见附件1),并进行信用审查,出具信用审查意见,作为办理行政管理事项的要件之一。信用审查的重点包括:行政相对人是否进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是否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环境保护、金融信贷、依法纳税、农资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安全、安全生产、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进入“黑名单”。
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由业务承办科室或单位通过“信用湖北”、“信用十堰”网站平台的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栏进行查询,金融类信用信息致函人民银行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对于重大项目申报、重大经济合作、重大资金安排、重大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安排等“四重”行政管理事项中,探索建立使用信用报告制度,依法要求相关信用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三、落实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部委签署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备忘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根据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审查结果,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文明单位、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诚信典型,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以“容缺受理”。对于失信者要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执行失信惩戒制度,对严重失信主体或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信用主体予以严格限制(惩戒对象和惩戒措施详见附件2)。
“湖北省信用平台信用联合奖惩管理系统”建成后,全市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湖北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管理系统”发起和参与联合奖惩。通过优化办事流程,在行政管理中增加查询应用“湖北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管理系统”程序,促进国家出台的系列联合奖惩备忘录在全市发展改革系统落地实施。
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机制
省发展改革领域的信用信息汇集系统,是全省发展改革部门信用信息归集、与其他相关部门形成信息共享的基础支撑。该系统与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接联通后,各县市区发改局、各有关科室、单位要建立常态化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社会信用信息于三日内通过信用信息汇集系统向省发改委报送。
五、规范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发改局、各相关科室和单位要按照省发改委出台的《湖北省发展改革领域信用信息评价规范》和《湖北省发展改革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名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发布途径、异议处理、移出机制、应用奖惩等规定,在履职尽责时,准确把恪守诚信、记录优良者列入“红名单”,把严重违法失信者列入“黑名单”,并录入信用信息汇集系统,落实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机制。
附件:1.十堰市发改系统行政管理事项信用审查备案表
2.十堰市发改系统信用审查联合惩戒措施及对象明细表
附件1:
十堰市发改系统行政管理事项信用审查备案表
办理行政事项名称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地址 | ||
行政相对人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失信信息(含失信记录情况、信息来源单位、认定时间等) | |||
守信信息(含良好信用信息情况、信息来源单位、认定时间等) | |||
科室审查意见 |
科室(盖章) 年 月 日 | ||
领导审批意见 | |||
(注:本表在市发改委网站表单下载专栏下载,需提交一式三份)
附件2:
十堰市发改系统信用审查联合惩戒措施及对象明细表
惩戒措施 | 惩戒对象 | 责任科室 |
限制申报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 | 1、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人、主要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2、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认定的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失信主体;3、刷单炒信、倒卖个人信息等电商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主体;4、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车辆责任主体;5、海关部门认定的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税务部门公布的重大税收案件信息中的当事人;7、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主体、农资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8、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9、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和单位);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11、证监部门认定的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12、质监部门认定的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13、对食药监部门公布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14、国家、省和市下步出台的文件中明确的应惩戒的对象。 | 各项目科室 |
限制项目核准、审批、备案 | 1、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人、主要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2、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车辆责任主体;3、未按规定通过节能审查开工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4、对海关部门认定的海关失信企业、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质监部门认定的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暂停审批科技项目;5、限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和单位)申报重点林业、草原建设项目;6、国家、省和市下步出台的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应惩戒的对象。 | 审批科、各项目科室 |
限制企业上市等 | 1、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人、主要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2、对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认定的财政新资金管理使用失信主体在上市过程中重点关注;3、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车辆责任主体;4、税务部门公布的重大税收案件信息中的当事人;5、对海关部门认定的海关失信企业、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环保领域失信企业、农资生产经营领域严重失信企业、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质监部门认定的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失信行为在上市中作为重要参考;6、限制证监部门认定的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成为股权激励对象;7、国家、省和市下步出台的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应惩戒的对象。 | 体改科(上市办) |
限制作为工程咨询机构 | 1、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和单位);2、国家、省和市下步出台的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应惩戒的对象。 | 投资科、各项目科室 |
限制授予或向上申报试点示范、企业技术中心 | 1、安全生产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人、主要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2、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3、国家、省和市下步出台的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应惩戒的对象。 | 各有关科室 |
禁止参与我市PPP项目、政府采购等经济合作 | 1、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人、主要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2、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认定的财政新资金管理使用失信主体;3、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车辆责任主体;4、海关部门认定的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6、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和单位);7、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8、限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药监部门公布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税务部门公布的重大税收案件信息中的当事人、证监部门认定的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质监部门认定的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9、国家、省和市下步出台的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应惩戒的对象。 | PPP办、办公室、各有关科室 |
限制安排或向上申报资金扶持(奖励、补贴、专项基金、协作资金等) | 1、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人、主要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2、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认定的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失信主体;3、税务部门公布的重大税收案件信息中的当事人;4、刷单炒信、倒卖个人信息等电商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主体;5、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车辆责任主体;6、海关部门认定的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7、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8、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和单位);9、对农资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11、证监部门认定的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12、质监部门认定的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13、对食药监部门公布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14、国家、省和市下步出台的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应惩戒的对象。 | 各业务科室 |
禁止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和获得表彰奖励 | 1、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人、主要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2、刷单炒信、倒卖个人信息等电商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主体;3、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车辆责任主体;4、海关部门认定的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审慎性参考;6、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7、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和单位);8、税务部门公布的重大税收案件信息中的当事人;9、对农资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质监部门认定的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失信信息作为享受优惠政策扶持的审慎性参考,并限制其获得表彰奖励和荣誉;10、限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颁发荣誉称号;11、对食药监部门公布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限制和撤销荣誉称号;12、国家、省和市下步出台的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应惩戒的对象。 | 各有关科室 |
限制录用为公务人员 | 1、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领域严重失信有关人员;2、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3、国家、省和市下步出台的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应限制的对象。 | 人事科 |
其他惩戒措施 | 1、对于刷单炒信、倒卖个人信息等电商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当事人,通告物流快递企业予以辞退;2、国家、省和市下步出台的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应惩戒的对象。 | 财贸科、各有关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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