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全国文旅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编辑时间:2023-03-26       浏览次数:856 次

 日前,为加强和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规定》共十章四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信用档案建立与采集、失信行为认定、信用修复等内容。根据《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指导全国信用档案工作;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补充完善信用档案信息,管理本辖区内信用档案工作。同时,建立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失信主体惩戒制度,完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制度等。

  《中国信用》杂志记者了解到,《规定》重点完善了以下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具体制度:

  一是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与惩戒制度。在原有的文化市场、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建立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制度,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惩戒措施和权利救济。

  二是轻微失信主体的认定与管理制度。《规定》建立了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失信主体惩戒制度,明确了轻微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措施和权利救济,明确了轻微失信主体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衔接。

  三是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制度,明确规定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同时明确规定有关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将执法信息等相关信用信息与有关文化和旅游信用管理部门共享。

  四是信用修复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的信用修复制度,明确了“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区分了主动信用修复和依申请信用修复的两类情形,明确规定了信用修复的基本程序,强化对信用主体的权利保障。

  五是权利保障制度。《规定》高度重视各方合法权益的保障,专设权利保障一章。在本章中,明确信用主体具有知情权、更正申请权和信用修复申请权,明确消费者有权查询给其提供服务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信息,明确规定各级文化和旅游市场主管部门应当为各方行使权利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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