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
编辑时间:2023-03-26       浏览次数:1202 次

为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近日,民政部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明确,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获得3A以上等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管理规定》明确,全国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在监督管理方面,《管理规定》提出,评估办公室每年抽取一定比例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按照《管理规定》评估工作程序有关规定进行跟踪评估。民政部根据跟踪评估情况对相关社会组织作出相应的等级调整或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管理规定》对评估办公室核查评估的情形予以了明确,包括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工作相关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的;有与评估相关的投诉举报的;发生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等级情形的。

  《管理规定》明确,获得评估等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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