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台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明确七种情形不得参加信用修复
编辑时间:2023-08-10       浏览次数:1078 次

湖北省日前出台了《湖北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全省园林绿化行业市场秩序,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园林绿化市场环境。

  《办法》所称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在本省从事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活动中所产生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应用、公开、修复及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

  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分为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优良信息是指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活动中产生的良好行为信息。不良信息是指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活动中产生的履约不到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行为信息。

  《办法》明确园林绿化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基础准分为100分,有优良行为的,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有不良行为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扣分。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受到的同一类别各种表彰或奖励,按获得最高等级表彰或奖励加分,不重复加分;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同次检查中发现有多项不良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最高扣分为准。

  《办法》提出信用信息有效期。强调信用信息已明确有效期的,按照该信息有效期认定。未明确有效期的,则良好行为单项加分15~20分的有效期24个月,单项加分10~14分的有效期18个月,单项加分1~9分的有效期12个月;不良行为单项扣分15~20分的有效期24个月,单项扣分10~14分的有效期18个月,单项扣分5~9分的有效期12个月,单项扣分1~4分的有效期6个月。

  《办法》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复不良行为信息:

  (一)因发生亡人责任事故被处罚、且公开时间不满12个月的;

  (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信息修复时间不到6个月的;

  (四)12个月内因同一类不良行为修复过1次的;

  (五)企业因不良行为不履行整改义务的;

  (六)从业人员被吊销执业资格的;

  (七) 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不良行为。

 

政策文件:http://zjt.hubei.gov.cn/zfxxgk/zc/qtzdgkwj/202308/t20230802_47799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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