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名单公布
编辑时间:2023-08-10       浏览次数:1151 次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通知,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安排,经自愿申报、组织创建和集中评审,确定北京市东城区等68个地区为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

  根据通知,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包括: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天津市河西区,河北省石家庄市、秦皇岛市、唐山市、任丘市、黄骅市、迁安市、滦州市、沙河市、南宫市、遵化市、定州市,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吉林省松原市、白城市,江苏省徐州市、南通市、盐城市、泰州市、江阴市、如皋市,浙江省嘉兴市、绍兴市、建德市、江山市、余姚市,安徽省宿州市、蚌埠市,福建省漳州市、泉州市,江西省萍乡市,山东省淄博市、枣庄市、日照市、聊城市、龙口市、诸城市、滕州市,河南省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信阳市,湖南省长沙市、郴州市、永州市、浏阳市,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柳州市,海南省海口市,重庆市涪陵区、九龙坡区、长寿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四川省绵阳市、广元市,陕西省榆林市,甘肃省兰州市、金昌市、张掖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通知提出,各示范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积极探索创新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通知要求,各相关省(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其他地方要认真学习借鉴示范区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将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对示范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示范区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记者注意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已分别于2018年1月发布全国首批12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名单,2019年8月发布第二批16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名单,以及2021年10月发布第三批34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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